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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信托项目法律文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信托项目法律文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
  2. 股权代持信托法律规定?

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

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信托理论上的巨大差异,才导致信托在两大法系间的法律冲突。

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信托项目法律文件-图1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关于信托财产的权属

 在信托存续期间,英美法系的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该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大陆法系并没有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在信托关系终止后,英美法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大陆法系信托法则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归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信托项目法律文件-图2

第二,关于信托的成立

 英美法系只要求具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和财产的转移行为即可成立信托,甚至允许设立仅有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无财产转移行为的宣言信托;大陆法系规定,不仅委托人要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而且信托契约的有效与否决定着信托关系的成立。在信托的成立方式上,英美法系信托设立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明示信托也有默示信托,既有回归信托也有拟制信托,还有法定信托、积极信托与消极信托等;由于大陆法系严格的法定生效要件使得其信托种类远不及英美法系。

第三,关于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信托项目法律文件-图3

 英美法系注重受托人的独立性,受托人拥有完全的财产管理权而弱化对其的监督;而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对受托人通常设定较多的义务,同时又赋予委托人和受益人广泛的监督权。英美法系中,信托一经有效设立,委托人便脱离信托关系,除非其对某些权利在信托文件中作了保留,原则上对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而大陆法系,不仅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而且委托人于信托设立后仍居于信托当事人之地位,并享有诸多权利,且这些权利还可为其继承人所享有。

股权代持信托法律规定?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基于法律规避、企业改制、股权信托设计等原因,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践中,由于股权代持会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理,因此存在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二者个人财产的认定等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信托项目法律文件有哪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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