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ppp项目 举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ppp项目法律法规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1、《政府采购法》
2、《招标投标法》
3、《预算法》
4、《合同法》
5、《公司法》
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什么是地方隐性债务?
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限额之外,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具体说来,隐性债务既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代替地方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财政资金偿还、以国有资产获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质押或变相抵押质押、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等方式支持偿还的债务,也包括地方政府在设立投资基金、开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形成的政府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
意思是指:地面的某一个特定地区;一个特定的所在地点 。在法定债限额之外,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出处
[明]叶向高《答袁节寰(袁可立)抚台》:“而目前地方之祸,且不可测矣。”
是指政府隐性债务,一般认为是未纳入预算管理、最终需要政府承担的债务。 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指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渠道有哪些?
1、产品支付: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
2、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
3、BOT融资: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4、TOT融资:TOT是移交—经营—移交,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将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来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5、PPP融资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ppp违规举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