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挪用国债项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挪用公款100万左右会怎么判?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客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专款专用的财物管理制度,而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国家财物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公务员的廉洁性。
三、行为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公款罪挪用的是公款,不仅包括上述款物而且还包括国库卷、股票、债券、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及单位的办公经费等公款。挪用非上述七种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制度,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为;如果是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挪用客户资金是犯罪吗?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挪用国债项目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