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直接委托的项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不公开招标项目能否直接委托?
不公开招标项目可以直接委托。
不公开招标项目,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就要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竞争性谈判,公开询价或者自行询价采购等。如果不是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如企业项目,则可以按照企业采购内控制度执行,如果内控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委托。但是一般情况下,即使是不公开招标的项目,也是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和询价后,才会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建筑公司进行委托的。
课题的项目委托单位是什么?
课题的项目委托单位一班是指申报者所在的单位。
本题目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报为例来阐述这一个问题。项目申请人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在经过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以后,如果给申请者进行立项。那么这个项目就成立。国家基金委就会将该项目委托给该项目申请人的所在单位。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对该项目进行监督。
中标单位可以委托不是单位人员组织施工吗?
不是可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的资格及条件,投标文件中规定了项目实施的主要管理人员,特是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不能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以接受资格审查。
增值税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为了计税需要,从税收的角度将其视同销售。举例分析: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水泥一批(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用于自建工程。该批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工程,属于自有产品的内部转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确认收入,按成本确认库存商品减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过程),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因此需要按照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1.7(10×17%)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借:在建工程 9.7贷:库存商品 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直接委托的项目有中标通知书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