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项目贷款受托支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受托支付什么意思?
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受托支付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质量,加强贷款管理的全过程科学化,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通过网上查询可知,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银行业)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可能这样说很多人不太清楚,给大家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张三开了一家玩具厂,做金属玩具的玩具厂。
李四开了一家金属厂,生产金属原材料。
张三的玩具厂所需要的原材料,都是在李四厂里面进的货。有一天,张三接到一大笔订单,需要大量金属原材料。张三现在需要找银行贷款,用来支付给李四的原材料费用。张三去银行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将贷款直接转入李四账户。李四将原材料给张三,张三还贷款。这就是一个受托支付的简单流程。
受托支付,常见于大额贷款。一般经营性贷款都是受托支付,比较常见的是住房抵押贷款。部分银行的信用贷款也是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
正常去银行申请贷款,都会有正规的贷款用途,例如买车、旅游、消费、装修等等。但是银行对于贷款资金的流向比较难以监控,部分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进入楼市或者股市,银行难以把控。使用受托支付,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计划上市的公司可以搞受托支付吗?
可以。发行人申请上市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转贷”行为作为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的典型不规范情形,应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导完成整改和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从内控制度上禁止相关不规范情形的持续发生。
一、转贷问题产生背景
为对贷后资金的流向进行系统性监管,2009年7月开始,原银监会陆续颁发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彼时又称为贷款新规)。贷款新规强调信贷资金的实贷实付,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从贷款新规开始,引入了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银行贷款发放方式,自此受托支付也成为了银行监管资金流向的主流做法,对于金额较大的信贷资金一般不允许直接进入贷款人的银行账户,只能从名义上贷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专户直接打款到贷款人上游供应商。因此贷款发放时银行要求贷款人提供对外付款的交易证明资料,例如交易合同、发票凭证等,并以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贷款人的上游供应商。
但由于贷款资金审批流程一般较长,且贷款人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受到行业波动、商业机会、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因此实务过程中,贷款人通常通过供应商走账将信贷资金归集后统筹调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项目贷款受托支付起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